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娱乐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