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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绍兴市**出版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娱乐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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