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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桓台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诉被上诉人桓台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一案,不服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所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分别立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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