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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限公司与淄博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淄**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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