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成*因诉被上诉人桓台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一案,不服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成*所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分别立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