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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就高**与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安丘住建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作出(2015)安行他字第9号行政裁定,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高**在安丘市向阳路拥有合法房产。安丘住建局在“天下客片区二期项目”没有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安拆许*(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及实体均违法。起诉人向安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丘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撤销安丘住建局作出的安拆许*(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诉讼费用由安丘住建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已针对涉案房屋所在的“天下客片区二期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安丘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安行重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安丘市规划局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安丘市规划局在3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高**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高**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安拆许*(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与安丘住建局作出的安拆许*(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行他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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