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潍**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亭区大队消防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潍坊**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李**与寿光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寿光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青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甲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宁**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州**会协会与青州**管理局、第三人山东华**限公司房屋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州**会协会与青州**管理局、第三人山东中**有限公司房屋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