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寒亭区大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潍**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亭区大队消防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潍坊**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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