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聂*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聂*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00008号

行政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