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聂*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00008号
行政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