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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炳良诉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不服城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师**诉被告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不服城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师**以原来认为被告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41272820120401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规模是4734平方米,被告提交的档案存根显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规模是1734平方米为由,认为已经没有起诉的必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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