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双全诉被上诉人清丰县商务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3)清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中,徐**与清丰县商务局达成和解协议,清丰县商务局报请清丰县人民政府给予徐**60000元补助,徐**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清丰县商务局对其肉联厂实施管理的事项向清丰县商务局提出任何要求及其他诉求。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徐**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撤回对清丰县商务局的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撤回对清丰县商务局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