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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等32人诉商水县车管所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等32人诉被告河南省商水县运管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向河南省商水县运管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商水县**责任公司、徐**、王**、王**、苏**、苏**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等32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等32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等32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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