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委托代理人陈*,一审第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