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青诉被告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为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村镇建筑许可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吴**与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南阳市**有限公司、南阳**划局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武诉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与南阳市**道办事处,第三人吕**、王**、吕*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胡**、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沈**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中国人民**司桐柏支公司诉被告桐柏县平氏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国人寿**桐柏支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中国人民**司桐柏支公司诉被告桐柏县月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国人寿**桐柏支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吕**因光山**管理局(以下简称光山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原审原告周*智诉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给原审第三人张**颁发建筑许可证行政许可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