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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为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青诉被告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为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村镇建筑许可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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