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司桐柏支公司诉被告桐柏县月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国人寿**桐柏支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唐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原告中国人民**司桐柏支公司诉被告桐柏县平氏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国人寿**桐柏支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吴**与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武诉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与南阳市**道办事处,第三人吕**、王**、吕*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为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吕**因光山**管理局(以下简称光山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原审原告周*智诉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给原审第三人张**颁发建筑许可证行政许可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黄**、周**、汪**、朱**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余庆林、余**、杨**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吴**、万*、万**、彭*、祁**、周**、闫**、周**、吴**、邓**、方**、王**、王*、吴**、陈**、张**、吴**、孟**,一审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管辖权异议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