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吴**、万*、万**、彭*、祁**、周**、闫**、周**、吴**、邓**、方**、王**、王*、吴**、陈**、张**、吴**、孟**,一审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管辖权异议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吴**、万*、万**、彭*、祁**、周**、闫**、周**、吴**、邓**、方**、王**、王*、吴**、陈**、张**、吴**、孟**,一审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经审查,本案一审原告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2014年4月3日,河南省**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河南**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已经本院依法指定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受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即可。一审法院受指定管辖后,再针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认为行政行为发生在固始县境内,淮**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指定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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