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依法自纠,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决定:撤销2010年11月26日为第三人王**颁发的内规管字(2010)第2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对第三人王**进行了送达。2014年11月27日本院收到该决定后,依法对原告陈**进行了送达。2014年12月1日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张**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