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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潢川县双柳树镇曙光村东洼村民组(以下简称东洼村民组)因诉被上诉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潢川县双柳树镇曙光村东洼村民组(以下简称东洼村民组)因诉被上诉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上诉人提起诉讼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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