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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等19人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等19人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固始县**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等19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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