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等19人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固始县**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等19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罗山县**民委员会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林业局及第三人郑**林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丛*诉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胡*、胡*宽诉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吴新毓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何**诉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幸诉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及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冯**与信阳**管理局专业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勇诉**划管理局等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肖**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胡**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诉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一审第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