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肖**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胡**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信阳**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肖**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原告杨*幸诉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及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郑**等19人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山县**民委员会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林业局及第三人郑**林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冯**与信阳**管理局专业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丛*诉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朱**、阮**、张*、陈**、王**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鄢**、杨**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许**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张**、何**诉被告罗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吴**诉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上蔡县邮政局颁发的建字第4117222011001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诉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一审第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