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幸诉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及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原告郑**等19人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山县**民委员会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林业局及第三人郑**林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冯**与信阳**管理局专业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丛*诉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胡*、胡*宽诉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吴新毓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鄢**、杨**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许**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张**、何**诉被告罗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勇诉**划管理局等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肖**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胡**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吴**诉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上蔡县邮政局颁发的建字第4117222011001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