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幸诉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及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幸诉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及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