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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诉**划管理局等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徐**、袁**、袁**、王**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1)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原告马*不服该判决,向信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信行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本院(2011)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徐**、袁**、袁**、王**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徐**、袁**、袁**、王**的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审已收,不再变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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