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等诉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等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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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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