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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朱*因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市国土规划局作出的武土资规拆许**(2013)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简称7号《延期许可证》)为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向我进行告知,但该延期并未向我告知,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及异议权,且该延期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故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79号行政判决和武汉**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市国土规划局作出的7号《延期许可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市国土规划局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市国土规划局提交意见称,第三人武汉市土**新区分中心(简称第三人)申请延期未超过规定的期限,且我方在颁发7号《延期许可证》时已进行了有效公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朱*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市国土规划局作为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市国土规划局收到第三人武土资规拆许**(2012)第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的申请后,依法依规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颁发7号《延期许可证》并无不当。朱*认为拆迁许可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其延期拆迁许可行为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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