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军诉被告淮滨局申请办理林木监伐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淮**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信阳**民法院(2015)信中法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原告朱**、阮**、张*、陈**、王**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鄢**、杨**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许**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张**、何**诉被告罗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陡山河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原告杨**诉被告新县住建局、第三人陡山河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朱*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拆迁行政许可行政判决书
程**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山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