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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军诉淮滨县林业局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军诉被告淮滨局申请办理林木监伐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淮**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信阳**民法院(2015)信中法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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