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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原长沙市**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原长沙市**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是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据此,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某撤回对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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