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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