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张**、张**与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郑*、范**、周*、杨**与长沙市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不服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雄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不服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原长沙市**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一案
杨**、文**等与株洲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何**诉宁乡**划局等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浠水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判决书
宁乡经**理委员会与某某某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