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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郑*、范**、周*、杨**与长沙市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郑*、范**、周*、杨**因与长沙市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长沙市交警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001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郑*、范**、周*、杨**的房屋所在的福源花园公寓目前已经全部被拆除,五人并未在此居住,故长沙市交警队作出的《关于同意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湘雅路站、营盘路站一期工程占道施工的批复》(长公交函(2012)136号)对陈**、郑*、范**、周*、杨**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陈**、郑*、范**、周*、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郑*、范**、周*、杨**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至今仍对福源花园公寓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法定的权益,被上诉人许可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施工对道路的占用围挡,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和道路通行,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许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许可程序明显违法;四、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许可主要证据不足;五、轨道交通1号线开福寺站的建设系严重违法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阻断了上诉人的出行通道,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综上,请求判决:一、撤销长沙**法院作出的(2014)岳行初字第00155号行政裁定书。二、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作出《关于同意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湘雅路站、营盘路站一期工程占道施工的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上诉人房屋属于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本案起诉时,五上诉人的房屋已全部被拆除,五上诉人也搬至他处居住,生活和通行已不受地铁施工影响。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同意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湘雅路站、营盘路站一期工程占道施工的批复》对五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五上诉人认为其对原房屋的土地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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