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邹*某、邹*、周某某不服被告湖**督管理局、冷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一案后,湖南省**管理局在答辩期限内对本院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南省**管理局现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本案应当由长沙**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管理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