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慈利**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建设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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