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建设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武冈市龙溪铺镇王家桥村不服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涟源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城乡规划处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因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等8人因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与姜**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远**源局与黄**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与姜**、黄**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建设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