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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佛山**展规划和统计局许可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作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号: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广东**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3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委托代理人黄*、饶*,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佛山市顺德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同意江山花园项目建设单位广东**限公司所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审核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如下:总用地面积151951.08平方米、容积率2.8、总建筑面积515361.9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面积425462.8平方米)、建筑密度13.89%、绿地率48.96%、汽车停车位2999个。被告同时注销了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佛山市顺德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

被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及附图,证明被告曾于2014年1月15日批准过江山花园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顺德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申请表》,证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告提出修规调整申请,拟对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进行调整。

3.《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说明》,证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日提交了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调整的详细说明。

4.顺建要点(2009)254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下简称顺建要点(2009)254号规划条件],证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日提交了审批所需要的涉案地块出让时的建设用地规划文件。

5.佛府(顺)国用(2010)第03014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日提交了审批所需的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证。

6.《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证明第三人于2014年3月27日交齐变更规划的申请材料,被告当日受理第三人的申请。

7.顺规(北部)公(2014)12号《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及该意见牌在被告网站公示的截图、《珠江商报》A2版2份(2014年3月17日、3月18日)、《规划公示情况备案表》,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至3月24日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审批前公示,且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江山花园项目修规调整的反对意见。

8.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及附图,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审批了第三人的修规调整申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三人开发的位于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美的大道旁(D-2)地块的君兰江山花园小区业主。2014年3月27日,被告批准第三人提交的江山花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对江山花园小区的户数、建筑密度及绿地率等作了调整,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综合居住质量及小区环境的舒适度,增加了小区拥挤程度,并导致了整个小区价值下降。另被告在批准第三人提交的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既未征询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意见,未组织业主听证,变更后也未通知原告规划变更事宜,导致原告在2014年12月底经其他业主反映,才知道江山花园小区规划已经变更。原告认为,原告是看中被告批准的原规划才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第三人未征询原告意见擅自变更规划,而被告未听取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意见即批准第三人的规划变更申请,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基于原规划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宣传图册复印件,证明原告基于被告对江山花园项目的原规划而购买该项目的商品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是江山花园项目的业主,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3.《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2014年3月13日)及附图的照片,证明被告批准第三人的规划许可,但在《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的文字表述上没有真实完整反映本次规划变更的内容,没有反映户型的变化以及栋数的增加等。

4.粤建复决字(201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在江山花园小区业主提起行政复议时答辩称被诉的修规调整住宅栋数由25栋变更为27栋,总建筑密度从13.14%调整为13.89%。

5.小区公示栏的照片3份,证明江山花园小区有公示栏,但被告的规划调整从未在公示栏张贴,因此被告的公示方式、程序不合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享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的职权。2014年1月15日江山花园项目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批准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日向被告申请对位于北滘新城区美的大道旁(D-2地块)江山花园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受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受理并在修规调整批准前,以公示的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14年3月15日-2014年3月24日),公示张贴在项目现场及北**土城建和水利局公示栏,公示内容及图纸登载于被告的网站,并分别刊登于《珠江商报》(2014年3月17日、3月18日综合版)。公示期间,被告未收到对该项目修规调整的反对意见。被告根据原顺建要点(2009)254号规划条件,认为江山花园项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号: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调整后,仍然符合该项目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且满足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依法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注销了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该修规调整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二、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主要调整范围位于尚未进行房产销售的江山花园项目第三区以及未开发建设的第四区,审批前无须组织听证,该修规调整与原告没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原告所购商品房在江山花园一区,并非在调整的三区、四区,且该修规调整时,三区、四区商品房尚未建设和未出售,并不存在可确定的利害关系人。经核对调整前后的修规方案,调整内容主要是调整部分住宅单元户型及建筑物布局,地块的总容积率、绿地率均维持不变,住宅栋数由25栋调整为27栋,建筑密度由13.14%调整为13.89%,增加相应的配套设施面积及停车位,有一部分住宅建筑之间还扩大了间距,调整后的各项指标仍符合地块出让时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至于原告反映绿地面积比购房时(2010年11月8日批准的顺规审字第2010163号,已注销)减少的问题,经核对,调整前后绿地率均保持不变,各项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均有所增加。被告认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不涉及原告所在的一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也不属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被告无须再以听证方式征询公众意见,况且上述条文对何为“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及重大利益关系”并没有具体列明,被诉修规调整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是否需要听证,被告可自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该规定,在修规调整中,听证既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也不是唯一程序,除以听证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外,还可以采用批前公示、座谈会、解释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综上所述,被告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的调整规划的行政行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2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2、4、8,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提供的证据1,因该图是第三人制作,不能反映是否符合被告批准的规划条件,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3,虽然公示牌的标号不能完整反映,但公示牌的文字内容与被告提供的证据7中的《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相同,本院确认是被告作出的顺规(北部)公(2014)12号《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

被告提供的证据3、5,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是第三人申请修规调整时提交的材料。被告提供的证据6,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第三人修规调整申请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7,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已对修规内容进行公示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广东**限公司是江山花园项目的建设单位,江山花园项目位于顺德区北滘新城区美的大道旁(D-2地块),该项目所涉地块出让时规定须执行顺建要点(2009)254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建筑密度≤15%、容积率≤2.8、绿地率≥40%、乔*种植率≥15%、建筑层数地上住宅部分≤28层且≥25层,商业≤2层,地下≥1层、建筑控高≤100米。后经第三人提出修规调整申请,被告先后作出顺规审字第2010163号及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其中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确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具体为:总用地面积151951.08平方米、容积率2.8、总建筑面积515361.9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面积及425462.8平方米、建筑密度14%、绿地率48.96%、汽车停车位3021个,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作出的同时注销了顺规审字第2010163号修规意见表。2014年3月1日,第三人又向被告申请对江山花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先后提交了《顺德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申请表》、《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说明》、顺建要点(2009)254号规划条件、佛府(顺)国用(2010)第03014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修规蓝图等资料。2014年3月13日,被告对第三人的申请初审后作出顺规(北部)公(2014)12号《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对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图纸变更审批前征询公众意见,告知公众,位于北滘镇新城区D-2地块的江山花园项目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号为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该项目一区至三区已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一、二区已建成,三区在建,四区未批,现第三人申请变更的内容为:一、根据已验收部分、在建部分及本次拟建四区的3-4栋、21-24栋及27-28栋,总平面图分区用地面积调整并平衡各区的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用房设置,项目总户数由1938户调整为1923户,总小车位数由3021个调整为2999个,总自行车位从2318个调整为2303个;二、根据一区已验收部分,调整该位置的园林绿化及路网,按一区已验收情况调整相关配套设施面积,物业管理用房从851平方米调整至401.19平方米(仍符合规划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增加消防控制室115.93平方米(一区规划验收时已设);三、二区地下车位数从467个调整至464.5个,三区地下车位数从496个调整至479个,调整二、三区的局部园林路网;四、四区22栋与23栋之间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调整至四区24栋与27栋之间,四区23栋与24栋角度调整,四区地下室边线调整,一、四区分区线作调整,变配电房从456.1平方米调整至344.69平方米并在四区设置,四区地面小车位数从200个调整至185.5个(注:子母车位按1.5个折算)。调整后地块的其余各项规划指标仍符合顺建要点(2009)254号规划要求。该意见牌还载明公示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3月24日,公示地点为建设项目现场位置、北**土城建和水利局公示栏,珠江商报(3月17日-3月18日),公示网址为http://sg.shunde.gov.cn/,意见牌同时公布了业务咨询电话和意见收集电话、监督电话。随后,被告在意见牌公布的公示地点进行了公示。因未收到关于该规划调整的反对意见,被告经审核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

另查,原告蒋**是江山花园项目的业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告作为顺德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核的职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本案中,被告在收到第三人的修规申请后,在审批决定前作出顺规(北部)公(2014)12号《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将审批内容通过在该局网站登载、在报纸刊登及项目现场及办公地点张贴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在未收到公众对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审批同意第三人的修规申请,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在批准第三人提交的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未征询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另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将组织听证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修规前的必经程序,因此,被告未组织听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未组织听证属程序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审批第三人提交的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从被告提供的顺*审字第2014015号修规意见表、顺*(北部)公(2014)12号《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及顺*审字第2014034号修规意见表及附图反映,第三人提出的修规调整的的内容主要是部分住宅单元户型及建筑物布局、住宅栋数、车位数、建筑密度、配套设施面积等,调整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地块的总容积率、绿地率均维持不变,而建筑密度还有所下调,从14%降至13.89%,调整后的各项指标仍符合地块出让时的顺建要点(2009)254号规划条件,因此,被告审批同意第三人提交的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无不当。原告认为顺*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对江山花园小区的户数、建筑密度及绿地率等作了调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综合居住质量及小区环境的舒适度,增加了小区拥挤程度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要求撤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作出的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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