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涟源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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