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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深圳**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叶**不服被告深圳**委员会环评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被告委托代理人杜舒寒、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彭**、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均为复印件):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下达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4、深圳市2010年度重大项目证书;5、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管线工程方案设计);6、关于220千伏福华输变电工程线路路径方案审查意见的函;7、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填报须知;9、深圳**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10、深圳**委员会企业交文、取文登记本,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1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17、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8、关于印发广东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名录(2009年本)的通知;19、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3日,与原告住址仅10米距离的福华五路与彩田路交叉西北角空地开始施工。经核实,得知该工地为220千伏福华变电站,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被告就该变电站项目建设于2010年11月17日为第三人出具了(2010)101697号《深圳**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建设。经向该项目周边小区居民调查核实,被告、第三人或者其他机构并未就福华变电站建设项目通过公某、公告或者其他合适途径告知周边居民,同时并未就福华变电站项目征询公众意见。周边小区居民非常关注该项目建设,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合理诉求。被告就220kv福华变电站建设项目,未征询公众意见和向公众作出解释,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对属于本条例所列情形的电磁辐射、餐饮、加油站、医院或卫生站、机动车清洁或修理、ktv娱乐、交通、石化分装、垃圾压缩站等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也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般可以简化,可只进行公众意见调查,调查样本数应不少于30份。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除外。”由于群众对220kv福华变电站建设项目反映强烈,不应采用简单化的公众参与方式。广东**研究院仅仅发放了100份表格,远未达到《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问卷调查的范围和问卷调查发放数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项目性质、环境影响程度及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情况等。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应包括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参与调查的单位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数量不得少于70%,参与调查的个人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个人数量不得少于70%(项目环境影响范围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要求,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被告同意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建设同样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深环批(2010)101697号《深圳**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二、判令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关于辛城花园业主反映220千伏福华变电站相关问题的复函;3、福山社区会议签到表;4、房产证;5、信访资料收取回执;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被告辩称

被告庭审时口头辩称,被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第三人的涉案项目予以审查并作出批复,法律适用和审批程序均合法,应予以维持。就算按原告起诉所提到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第三人作出的公众意见也符合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根据被告的要求其提交了《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材料。被告作出批复行为时所依据的材料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案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众调查工作。1、国**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没有220kv变电站项目必须进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但220kv变电站项目依法只需要编制报告表而不是报告书,因此,涉案项目依照该办法并不需要公众参与。2、同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也不适用本案的项目。220kv变电工程对环境并没有什么影响,不属于该条款指向的项目。第三人之所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仍进行公众调查工作,是基于企业内部严格把关的要求,目的在于让周边居民提前知晓,同时做好科普宣传工作,体现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三、涉案项目不会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很多民众排斥、反对变电站,其实源于科学知识的缺乏,认识上产生误区。1、涉案项目完工后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平均只有国家标准的千分之几,完全不会影响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标准,工频电场强度的标准限值是4000v/m,以已建成的220kv欢乐站为例,其电场强度仅在0.6-5.8之间,是国家标准的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之间。磁场强度国家标准是100特拉斯,仍以欢乐站为例,其是0.02-5.8之间,是国家标准的万分之几到百分之几之间。而且,这些数据还是在变电站的围墙边上实测的,如果到了居民区,电磁影响更是微乎其微。2、变电站的电磁影响比家用电器还低。以人体距离家用电器30厘米为例,搅拌器的电场强度是100v/m,微波炉的磁场强度是4-8特拉斯,这比变电站的强度还大,可是没人会认为这些家用电器会危害人体健康。3、110kv岗厦站位于深圳供电局宿舍楼一楼,220kv滨河站距离福田供电局只有10米,所有这些居住和办公的人员没有听说出现特殊的群体性疾病。进入变电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穿上特殊的防护服,同样也没有出现因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四、第三人除取得被告的行政批复外,还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复和许可,因此,涉案项目的施工完全合法,原告请求停止施工,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

1、变电站图纸;2、科学认识变电站环保宣传册;3、科学认识输变电(节选);4、《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对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以下事实:

2007年5月14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了深发改(2007)781号文《关于下达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同意广**公司深圳供电局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开展前期工作。

2010年10月,广东**研究院就广**公司深圳供电局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变电站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侧,福华三路南侧,中心八路东侧,福华五路北侧,线路位于福田区、龙岗区和罗湖区境内。变电站采用半地下gis布置,终期建设规模为主变容量4180mva,220kv出线6回,110kv出线12回;本期建设规模为主变容量2180mva,220kv出线4回,110kv出线4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议与结论的有关主要内容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通过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分析,项目拟选址、选线及评价区域内工频电场、磁场满足《55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工频电场4000v/m,磁感应强度0.1mt的要求;频率为0.5mhz的无线电干扰满足《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规定的低于53db(220kv),46db(110kv)的要求。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行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噪音满足标准;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废水、固体废物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公众参与结论:公众参与调查表明(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表100份,收回100份,其中有效表格87份,占87%),对于本项目的建设40%的公众是支持的,18%表示无所谓,42%表示不支持;要求供电局做好宣传工作,消除人民心中的疑虑,并建议供电局绘制变电站效果图供附近居民参考;供电局对本报告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表示愿意接受和执行。环保可行性结论:本项目通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其各项环境指标均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010年10月20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核发了深规土选zs-2010-0061号《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经审定,本项目(220kv福华变电站)用地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有关手续。

2010年10月2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广**公司深圳供电局发出了深规土函(2010)2381号《关于220千伏福华输变电工程线路路径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原则同意广**公司深圳供电局所报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涉及线路路径方案设计。

2010年11月15日,广**公司深圳供电局申请被告对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并递交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深发改(2007)781号《关于下达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重大项目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管线工程方案设计)》、深规土函(2010)2381号《关于220千伏福华输变电工程线路路径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深规土选zs-2010-0061号《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申请材料。

2010年11月17日,被告对广**公司深圳供电局作出了深环批(2010)101697号《深圳**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对《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及附件的审查,我委同意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在福田区彩田路西侧、福华三路南侧、中心八路东侧和福华五路北侧建设,同时对该项目要求如下:一、该用地项目名称为220kv福华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占地面积为4310.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供电设施用地。该输变电工程包括:建设220kv福华变电站工程(建设一座地上2层、地下4层开关楼,主变压器及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均采用户内布置)、220kv滨河至福华双回电缆线路和220kv丽晶至福华双回线路(其中220kv滨河至福华双回电缆线路为全线电缆,220kv丽晶至福华双回线路为电缆和架空线混合线路)及110kv水围(益田)至岗厦解口进福华电缆线路和110kv民田至岗厦解口进福华电缆线路。如有扩大规模、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用地位置须另行申报。二、建设施工期排放废水执行db44/26-2001第二段第二级标准,排放废气执行db44/27-2001的第二段第二级标准。建设施工噪音执行gb12523-90标准。三、电磁辐射须达到《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工频电场强度限值4000kv(推荐值)和工频感应强度限值0.1mt(推荐值)的要求,不对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四、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7:00),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禁止施工作业。五、建设施工中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六、建设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恢复植被及其他措施,恢复或重建良性自然生态系统。七、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八、经营期排放废水执行db44/26-2001第二段第二级标准,生活废水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九、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有关合同须报我委备案。十、须对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包括变压器、断路器、电流电压互感器)进行屏蔽,降低辐射影响,做好变电站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并防止公众误入变电站内。十一、输变电线路选线应避开环境敏感区,确保环境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十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须报我委验收。十三、建设过程或投入使用后,产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依法向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缴纳排污费。十四、本批复文件和有关附件是该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批文须报我委重新审核。十五、本审查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告不服被告的该批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涉案项目为220kv输变电工程,按照**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施行)e类(电力)第6项的规定,涉案项目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均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公众参与,均没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公众参与。有关涉案建设项目需要公众参与的规定出现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2007年12月29日制定颁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第二(六)条规定中,即“对于本条所列情形的电磁辐射……等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也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1、在居民点内建设;……公众参与一般可以简化,可只进行公众意见调查,调查样本数应不少于30份。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除外。”原告主张涉案建设项目属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公众参与不应简化。由于该实施意见并未具体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形,即实施意见没有将本案的情形列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过程中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没有违反《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第二(六)条的规定,该报告表可以作为被告审批的依据。除该报告表外,广东**圳供电局还向被告递交了其他有关申请材料,广东**圳供电局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广东**研究院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的结论,被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关结论和建议及其他有关申请材料作出深环批(2010)101697号《深圳**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及停止施工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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