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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赵**、陈*、王**、岑**、杨**、张**、张**、苏*、李**、许**、舒*、肖**(以下简称戴**等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盐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戴**等人于2014年3月向深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深圳市盐田区发展计划局于2006年3月1作出深盐计〔2006〕28号《关于下达“金山海景花园”项目二○○六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对于除涉及不动产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应在该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展计划局于2006年3月1作出深盐计〔2006〕28号《关于下达“金山海景花园”项目二○○六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的行为,该行为并非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戴**等人于2014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戴**等人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存在可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故戴**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对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盐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戴**、赵**、陈*、王**、岑**、杨**、张**、张**、苏*、李**、许**、舒*、肖**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戴**、赵**、陈*、王**、岑**、杨**、张**、张**、苏*、李**、许**、舒*、肖**交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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