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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方**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为被告,以深圳市**有限公司、三**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武汉**限公司为第三人,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核准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行政许可及批准证书无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即使被告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设立深圳市**有限公司,该核准行为对起诉人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该核准行为与起诉人方**亦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方**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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