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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被告委托代理人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警员大厦的开发商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地产)。根据1990年1月实施的《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32层高的景园大厦必须配建停车场,故当时作为规划批准部门的蛇口规划室在景园大厦项目的批复文件中,对景园大厦的规划设计指标等明确要求“停车车位须按0.1个/户(机动车)及商场1个/50平方米(机动车),写字楼1个/300平方米(机动车),1.5个/户(自行车)的比例在红线范围内设置”。按此规划文件计算,景园大厦在红线范围内至少应该配建100个机动车停车位。1996年12月10日,配建有停车场的景园大厦建设完工。被告在景园大厦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出具了“经各部门联合验收,工程合格,准予使用”的验收评定意见。2011年4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景园大厦停车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强行拆除了景园大厦停车场。该案经深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景园大厦停车场系非法占用土地。原告认为,景园大厦用地红线范围内没有配建一个机动车,违反了前述规划法规的规定和具体规划文件的要求。被告作出的“经各部门联合验收,工程合格,准予使用”的验收评定意见明显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在景园大厦竣工验收证书中出具的验收评定意见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桃园小区公用停车场用地红线图,2、停车场许可证,3、停车场申请报告,4、停车场审批表,5、房产证,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7、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8、景园大厦的规划文件,9、关于桃园小区公共停车场用地的批文。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涉案的《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证书,不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998年10月23日之前,蛇口工业区代行政府规划国土管理权。在涉案《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署意见的蛇口工业区建设规划室行使的是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该职责的承继单位是建设主管部门,不是答辩人。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在景园大厦竣工验收证书中出具的验收评定意见违法”,被告不是适格被告。2、景园大厦由于历史原因没有配建停车位。考虑到景园大厦及周边老住宅楼的停车困难,答辩人在相邻用地雍景湾住宅小区的规划审批中设置了公众停车场,设有200个机动车位,供景园大厦及周边老住宅楼使用。综上,被告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深发(1998)23号文,2、景园大厦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3、停车卡办理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0日,蛇口工业区建设规划室在工程名称为景园大厦,编号为p6-032,验收日期为1996年7月11日的《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出具了“准予使用”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7予以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区管工程验收,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根据以上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告知原告夏**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但其不同意变更,坚持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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