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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张**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张**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9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中,徐**、张**起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针对花语馨花园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行为,其应当提交其与被诉的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但徐**提交了客户为周**的电费通知单,张**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均不能证明自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相邻权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徐**、张**均不具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91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徐**、张**的起诉。

上诉人徐**、张**已交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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