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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审计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执行刘**审计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临农审决字(2014)第1号审计决定书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经审查: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及《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关于对北景乡南庄六组群众举报问题的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制定审计方案。2、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调查时,未出示有关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3、审计终结后未出具审计报告。4、审计决定事先告知书未加盖公章。5、申请人的临农审决字(2014)第1号卷宗P170页与(2014)第4号卷宗P40页系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谈话人赵**均参加了对不同人员的谈话,不符合常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催告程序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经行政机关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才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未进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综上,申请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临农审决字(2014)第1号审计决定书的程序违法,其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临农审决字(2014)第1号审计决定书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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