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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陵川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因不服被告陵川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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