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审计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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