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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信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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