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一大队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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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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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沈阳市**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阳天**限公司与沈**房产局征收通告二审裁定书
侯**与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行政强制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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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林业局行政裁定书
某原告高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判决书
大连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大连甘井子区日升燃料厂不服管理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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