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大连甘井子区日升燃料厂不服管理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6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日升燃料厂作出了大甘人社理字(2014)285号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日升燃料厂支付马*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工资29,000元并加付赔偿金26,100元(合计55,100元)。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理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甘人社理字(2014)285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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