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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站地区大队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站地区大队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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