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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沈阳市**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沈阳市**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负责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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