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李**行政强制拆迁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临非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刘**诉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审计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高**等25人诉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站地区大队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阳市**道办事处与张**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沈阳市**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一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陈**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