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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林业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大连市林业局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责成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主要理由是:一、行政机关代履行并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没有代履行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本案不存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三、申请复议人的请求清楚明确,u0026ldquo;恢复原状u0026rdquo;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故本案行政机关大连市林业局可以代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恢复原状的义务。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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