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于(2014)沈中行初字第2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