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人于运文罚款43420元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于运文因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加处罚款43420元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