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丹人社监理字(2013)9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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