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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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