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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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